城市设计——达成空间共识,订立空间契约

2022.07.22 | 公司要闻—信息公开

城市设计——达成空间共识,订立空间契约

城市设计是达成空间共识的工具,并在达成共识后订立相应的空间契约。

我们认为城市设计是一种非常好的达成空间共识的工具,同时我们要让它真正地发挥作用,它需要形成相应的空间契约。城市设计其实有两个深刻的实质性内涵,一个是空间塑造与研究这方面的内涵,我们称之为“设计内涵”。另一个方面,城市设计并不能够直接实现空间,还需要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等来实现这些空间与形态,而且城市设计的委托主体通常不是一个唯一的主体,所以需要再强调城市设计的公共政策内涵。因此其实我们可以把城市设计简单地分成两个工作步骤,一个是方案的设计,另一个是规则的设计。

其实对于规则设计的研究相对不是特别充分。之前的很多城市设计主要是作为一种辅助决策的工具,我们把它称之为提案型城市设计。但是按照中央的要求,它未来应该更多的作为城市建设管控工具发挥作用。因此在下一阶段,我们认为管控型城市设计的作用应该逐渐地释放出来。城市设计是一个连续滚动的动态过程,其间设计与实施的过程交替进行。在我们设计的过程中,理想和情怀往往会更多地展现,而在真正实施的过程中更多体现的是一种责任。在实施的过程中,设计的过程往往反复不断地穿插其间。在整个城市设计的实施过程当中,我们遇到的大量案例其实是连续的、不断的、大小不一的设计工程的延续。

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城市设计仅有知识的汇集,不直接导致良好的城市设计结果。举一些例子,比如我们去访问MIT(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他们现在拥有全美大学当中最多的城市设计研究的教职员工,例如凯文·林奇也在MIT发表了很多的著作。我们不用质疑MIT城市设计领域知识的汇集,但是当我们游历MIT的校园,在学校空间当中很少感受到城市设计的魅力。尽管在MIT有许多可圈可点的历史不断堆积起来的优秀建筑设计,并且很多建筑师也有非常深的对于城市的理解,但是这些建筑设计的整体汇集,从一个普通人的角度是很难感受到城市设计的魅力的。另外一个案例是大家耳熟能详的纽约炮台公园城,这个项目当中有22个不同的开发商,委托不同的建筑师来做设计,尽管是不同的开发商,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一个非常完整的城市设计的结果,在其中起到重要作用的就是城市设计导则,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城市设计通过形成空间契约的相应约束,形成最后的空间结果。当时主持这个城市设计的核心设计师们后来推动成立了哥伦比亚大学的城市设计专业。

接下来是共识。以我在波特兰参与波特兰2035总体城市设计过程中的一次workshop为例。工作过程分为6个小组,城市设计师在整个讨论中作为组织者,周围的人都不是城市设计师,甚至是与设计专业无关的参与者。城市设计师在工作过程中是非常好的组织者。那为什么这样的社会工程,不是由一个律师或者一个社会活动家来进行组织,而是由城市设计师来组织的呢?这是因为他能够把大家对生活的诉求转译成空间的语言。所以城市设计教育还是应当把设计作为核心。

接下来这个案例是我主持的一个城市设计项目,当时我还在中规院参与工作,在这里我并不想叙述我们设计的过程,而想分享的是一个很艰难的共识达成的过程。因为当时救灾,城市设计的初步方案是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内迅速集成的,之后需要对接不同的权属单位和分散的业主。这里的用地其实非常窄,最窄的地方只有14m,而且聚集了复杂的用地需求。所以引导他们达成真正的共识,是我们城市设计能够实施的最关键的一个核心问题。这就涉及与各个层面的利益攸关方的交流,非常重要。最终项目得到了实施,周边也都是一些大师的作品,包括何镜堂院士、崔愷院士、周凯大师、崔彤大师的作品。我们这一块实际上在整个空间当中是作为一个背景而存在的。

在这里我们非常强调共识,有最广泛而坚实的共识,我们才能够在比较长的时间里,形成真正的继续向下推动城市设计发展的合法性基础。

除此之外,达成共识之后,我们需要形成相应的治理机制。在这里我们可以参考新加坡的规划管理机制,从概念规划到总体规划,然后进入城市设计的管理。这样以规划实现资源配置职能,以城市设计实现城市空间品质提升的职能,是有非常强的合理性的。

以新加坡河地区的城市设计导则为例。新加坡的土地出让条件中的33条,有很多是与城市设计的相应诉求相关的。我们也做过一些相应的研究,比如接受北京市规委的委托,承担在规划条件中落实城市设计要求的方法研究,也属于城市设计规则制订的研究。在此过程中我们也作了一些案例的比较,比如在我们制订这套体系的过程当中,找到一个石景山的地段。当时是把两项工作分开,我们来制订城市设计规则,然后请北京市建筑院来做地段具体的建筑设计。可以看到我们在做了城市设计的规则之后,开始进行地块的不断推演,最后形成了公共空间,这是一个大概的工作过程。我们建议完善城市设计管理的机制建设,推进城市治理工作还需要大力推进。

在城市设计实施领域主要有两方面的管理机制。目前我国最主要的还是依托于政府的管理机制,另外也有市场调节机制。在这里面我们提出6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健全法律依据,赋予法定属性,就是赋予城市设计某些法定属性和管理的权责;二是强化工作组织,创新管理机制;三是完善编审的管理和规范行政审批;四是建设信息平台,深化公众参与;五是开展城市设计评估,建立长效实施机制;六是加大跟踪监督力度,制订奖惩机制。我们也承接住建部提出的相应课题—我国城市设计管理工作机制的专题咨询,提出在中央事权层面,省级事权层面,地方市、县级事权层面的相应建议。

最后我们认为,作为一个刚刚起步的、可能在国内现有的研究里没有真正开展起来的内容,就是市场机制的研究。在国外已有非常多的概念,但是怎么让这些概念真正地形成运行机制,比如市场监督的机制,如何搭建容积率交易市场以及如何给容积率进行定价等,这些可能超越传统的城市设计研究领域,甚至到了法理和经济社会层面上的一些研究,我们认为这部分是未来城市设计整个体系的研究还需不断探索的方面。

[文章来源]: Urban De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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